实验设备处“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上大实[2017]1号)

创建时间:  2017-12-27  李浩亮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结合实验设备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老师到实验设备处各科室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直接业务责任人须一次性告知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老师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实验设备处各科室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所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和下一次办理的时间。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告知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三)对属非本科室办理的事项,接待人应及时做好导引工作,告知负责办理该事项的具体科室和具体人员。

(四)经确认不属于实验设备处工作范围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五)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所告知的信息应准确、详细、全面并依据充分。来电咨询的事项,可以回电答复告知,必要时辅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告知。

(六)应一次性告知的事项,因告知不详尽导致老师不满意或多次往返的,老师可以通过实验设备处投诉电话或邮箱进行投诉。实验设备处投诉电话66133501,投诉邮箱sysbc@oa.shu.edu.cn。

(七)对下列不正确履行本制度的行为,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造成老师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接待态度不热情、粗暴甚至故意刁难老师的;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导致老师不满意和投诉的。

二、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对师生申请办理的事项,或上级布置和交办的事项,根据不同的要求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实现优质高效服务的管理制度。

(二)实验设备处各科室办事均实行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的基本要求是:法律法规对办事有时限规定的事项,按其规定的时限办结;上级机关及领导人交办的事项,按其要求的时限办结;实验设备处对外公开承诺办事时限的事项,按承诺时限办结;实验设备处处务会决定的事项,按会议要求的时限办结;急事急办(应立即办理),特事特办,坚持“办结时间服从任务需要”。

(三)凡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事项,经办人必须按照程序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办理程序简单,可当场办结的,应即收即办。材料或手续不齐全的,应向来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全部资料,待资料补齐后受理。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

(四)实验设备处主要业务的办理时限规定如下:

对线上的固定资产申请单只要符合要求,原则上在当日下班前审核完毕,其中未通过审核的固定资产申请单将告知具体原因。

原则上当日收到的固定资产申请单当日内与申购用户取得联系,并告知采购规则和所需材料。三个工作日后申购用户无反馈,电话或邮件询问具体情况。

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将及时开出整改通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要求整改单位向实验设备处提交整改报告。

(五)对师生提出的各种问题、要求和所要办理的事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间。

(六)对上级布置和交办的事项,应在指定时间内认真完成,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要提前说明情况,并在上级重新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同级转办的事项,应在5日内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七)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办结或拖延扯皮,给服务对象造成不良体验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实验设备处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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