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上大内[2015]177号)

创建时间:  2015-12-10  李浩亮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承担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任务。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以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获得高水平科研成果为工作重点,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五条 各级部门应重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吸引高素质人才,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具有现代教学理念,掌握先进实验教学方法、专业理论和现代实验技术,具备科学管理能力,适应学校发展要求的高水平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体 制

第六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系)、部门二级管理,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设备处是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的新建、调整和撤并;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专项的申报、立项和验收;

(三)与人事处合作,共同负责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技能培养等相关政策、规定;共同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进修计划;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技术总监、技术主管系列岗位的评聘、考核工作;

(四)负责仪器设备、实验物资采购和供应,代表学校对外签订购货合同,组织设备、物资招投标,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

(五)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组织拟购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开放、效益评价等工作;

(六)负责汇总、统计实验室基础数据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实验室及设备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工作;

(七)主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实验室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实验室做好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处置与环境保护工作;

(八)主管学校军品质量管理体系中有关仪器设备工作;

(九)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及材料等物资管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工作内容的信息化平台建设;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做好与其他职能部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指导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专项建设、实验室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国家或市、部委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其他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或学院(系)、部门聘任,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三章 队 伍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具有相当水平的技术总监担任。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爱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 实验技术队伍主要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维护与管理工作的人员,一般由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实验技术工人组成。各类人员应有明确职责分工,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个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可保留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设立实验技术总监、实验技术主管系列岗位。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配置应按照人事处有关规定,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及教学、科研、技术服务、管理的工作量,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四章 实验教学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其掌握现代实验方法,具备科学实验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求实创新的精神。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需要,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开设实验课,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等。

第十六条 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积极创造条件,使每个学生都能亲自操作;利用科研和教学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创新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本领;逐渐做到实验室全天候向学生开放。

第十七条 学生应做好实验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并完成实验报告;应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若有创新及改革之处,实施前须经实验指导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五章 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实验室也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提高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的先进性和可靠性,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实验室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还要积极为学校及社会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条 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研究方向,实验室要建立各种基本实验装置如各种类型的实验台和专用设备等,这些装置既要满足当前教学和科研的要求,又要符合长远发展需要。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凡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生产试验,提供社会服务。实验室进行开发、生产应当紧密联系教学和科研,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开展社会服务的方式,应当根据社会需求灵活多样。如开展“四技”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结合科研项目进行新产品试制与中试生产,组织力量自制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验装置或仪器设备,利用实验室已有设备进行零部件加工,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合适产品进行小批量生产。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和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实验室任务、发展方向及现有条件,制定长远的建设规划和近期的建设目标。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健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验室的常规制度包括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如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登记办法、维护保养办法、借用及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等),学生实验守则,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维护与使用,要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使用和维修记录。要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定期进行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实验室的信息化管理。实验室信息主要包括:

(一)实验技术队伍信息;

(二)实验室技术装备信息;

(三)实验教学情况信息;

(四)实验室科研情况信息;

(五)历年实验室建设投资信息;

(六)贵重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信息;

(七)兄弟院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 做好实验室统计管理,包括数据的记录、管理、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及情况分析。数据统计主要包括:

(一) 实验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统计;

(二) 实验教学(实验开出率)情况统计;

(三) 教学科研使用贵重仪器设备效益情况统计;

(四) 实验室技术人员情况统计。

第八章 安 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各级部门应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职责,落实到人,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切实保证师生员工和实验室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系)、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每个实验室应设一名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询问,对不听劝告或有碍安全的人有权停止其操作。各级领导应支持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对有易燃易爆物品、粉尘、有毒物质(气体)、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源、超高电压、大幅度振动、强烈持续噪音、高温、高压、热辐射、极强光闪烁等的场合和有关仪器设备,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由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因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火灾、被盗、严重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及贵重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系)/部门、学校报告。学院(系)/部门、学校应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教委。

第三十二条 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设专用仓库存放,指定专人(双人)保管,严格领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任何人不得借用或挪用安全设施。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通过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九章 评估(比)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教授、实验室主任等为组员的实验室评估(比)小组,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估(比),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推进改革创新。

第三十六条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5年12月10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依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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